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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评选2014-2015学年实践教学先进个人的通知
2015-12-23 11:45 教务办 

关于组织评选2014-2015学年

院政发【2015】31号南湖学院关于组织评选2015年实践教学类先进个人的通知.doc
文件类型: .doc e5cccbf0799d8200831bcfbbab11b286.doc (175.00 KB)

各教学系(部):

为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实践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决定开展毕业论文优秀指导教师、研究性学习优秀指导老师、实习优秀指导老师、专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的评选工作,具体评选办法如下。因即将放假、时间紧迫,请各系(部)、老师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材料。

一、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评选

为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和学生综合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鼓励毕业论文(设计)多出精品,评选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

(一)评选对象

2015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

(二)评选条件

1、能严格执行学院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的条例和规定,积极配合教学系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前期准备、中期检查和答辩总结工作。

2、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定期检查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和质量,能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与水平进行指导,指导方法适当,水平较高,每次检查、指导有书面修改意见和指导记录。认真评阅毕业设计(论文),能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给出评价,严格评分。

3、所指导的当届学生至少有一名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要求论文有一定的理论创新或实际应用价值。

4、各系推荐名额如下:经管系3名,机电系、工程系、文法系、外语系各2名。各系(部)要严格按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推荐相关人选,超额推荐的按汇总表排序作末位淘汰。各系(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推荐名单,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三)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教研室推荐。由教师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申报评审表》(附表1.1,要求双面打印),提交1篇(答辩后)被评为优秀的毕业论文(设计)。教研室择优向所在系(部)推荐。以上的申报评审表、优秀毕业论文一并提交给系(部)。

2、教学系推荐。教学系成立评审小组,在各教研室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并在本系和校本部相关学院公示3天。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毕业论文优秀指导教师推荐人员汇总表》(附表1.2),连同个人申报材料,提交给学院。

3、学院对教学系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学院委托教务办组织审核。教务办将审核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将审定结果在南湖学院网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选结果。

()材料提交

请各教学系将个人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及其电子文档于1229日(周二)前统一交教务办李琳桂老师(电话:8648845,邮箱:517616511@qq.com)。

二、研究性学习优秀指导老师评选

研究性学习(或创新性实验)是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内容、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并实施学生创新科研项目等工作。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改变灌输式教学方法,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评选研究性学习优秀指导老师。

(一)评选对象

指导学生撰写并发表论文、指导学生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指导各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带领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等的教师。不含学科与专业技能竞赛的指导。以上论文、专利、项目立项或结题等须为2013812015731期间产生。

(二)评选条件

1、积极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或创新性实验活动。帮助学生选好研究题目,指导学生制定合理的研究内容、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法,及时点拨学生在研究活动中产生的困惑,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意见供学生参考选择。

2、申请人至少要具备以下一个条件:(1)指导我院学生公开发表1篇论文;(2)指导我院学生获批1项专利;(3)作为指导老师,指导我院学生获批一项省级或以上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4)自己获批的教研、科研项目中,至少要有1名我院学生参与。需附佐证材料。

3、各系(部)推荐人数的不超过2名。各系(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推荐名单,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三)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教研室推荐。由教师填写《研究性学习优秀指导教师申报评审表》(附表2.1,要求双面打印)。教研室择优向所在系(部)推荐。

2、教学系推荐。教学系在各教研室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并在本系和校本部相关学院公示3天。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研究性学习优秀指导教师推荐人员汇总表》(附表2.2),连同个人申报材料,提交给学院。

3、学院评审。学院委托教务办组织评审。教务办将评审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将审定结果在南湖学院网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选结果。

()材料提交

请各教学系(部)将个人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及其电子文档于1229日(周二)前统一交教务办李琳桂老师(电话:8648845,邮箱:517616511@qq.com)。

三、实习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实习工作质量,重视实习工作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加强实习指导教师的队伍建设,调动专业教师投身实习指导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学生实习实践过程的优秀领路人,评选实习优秀指导教师。

(一)评选对象

2014年下学期、2015年上学期承担我院校内外专业实习、毕业实习、见习、技能训练等独立设置实习实训课程指导任务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

1、对实习的重要性有高度认识,责任感强,热心投入实习指导工作。能积极主动完成实习指导(带队)任务,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受到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的一致好评。实习课程的学生评教结果及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综合评价结果排名原则上应位于本教研室教师排名前30%

2、熟悉所指导专业的培养目标、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能对所指导的学生提出相应的指导方案,因材施教,并按照实习计划完成各项规定和要求。全面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在实习指导中,能够对学生进行思想、组织纪律教育,督促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结束后能给学生以合理的建议和正确的评价,督促实习生做好实习小结,及时按要求填写、上报各项实习材料。

3、积极指导或帮助学生联系实习单位,尽量实现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层次较高。

4、对所在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推荐做出一定成绩。

5、各系推荐1名教师。各系(部)要严格按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推荐相关人选。各系(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推荐名单,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三)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教研室推荐。由教师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实习优秀指导教师申报﹒评审表》(附表3.1,要求双面打印)。教研室择优向所在系(部)推荐。

2、教学系推荐。教学系成立评审小组,在各教研室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并在本系和校本部相关学院公示3天。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实习优秀指导教师推荐人员汇总表》(附表3.2),连同个人申报材料,提交给学院。

3、学院评审。学院委托教务办组织评审。教务办将评审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将审定结果在南湖学院网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选结果。

()材料提交

请各教学系将个人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及其电子文档于1229日(周二)前统一交教务办仇虎子老师(电话:8648845,邮箱:1074386373@qq.com)。

四、专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含学科竞赛)工作,鼓励在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指导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评选专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

(一)评选对象

2014812015731期间指导我院大学生学科和专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

1、刻苦钻研业务,指导学生竞赛认真负责,遵守竞赛纪律,参赛学生获得较好成绩,对学院学科和专业技能竞赛工作做出贡献。

3、各系(部)推荐人数的不超过2名。各系(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推荐名单,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三)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由教师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专业技能竞赛优秀教师申报评审表》(见附表4.1,要求双面打印)。

2、教学系(部)择优推荐。对推荐人选在本系和校本部相关学院公示3天。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专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教师推荐人员汇总表》(附表4.2),连同个人申报材料,提交给学院。

3、学院评审。学院委托教务办组织评审。教务办将评审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将审定结果在南湖学院网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选结果。

()材料提交

请各教学系(部)将个人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及其电子文档于1229日(周二)前统一交教务办张珏老师(电话:8648845,邮箱:1271153550@qq.com)。

附表:

1.1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毕业论文优秀指导教师申报评审表

1.2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毕业论文优秀指导教师推荐人员汇总表

2.1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研究性学习优秀指导教师申报评审表

2.2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研究性学习优秀指导教师推荐人员汇总表

3.1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实习优秀指导教师申报评审表

3.2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实习优秀指导教师推荐人员汇总表

4.1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专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教师申报评审表

4.2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专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教师推荐人员汇总表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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